返回上页东莞注册公司

如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

日期:2015-08-01 02:54:49  浏览:583

一、行政许可内容 
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 
二、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 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(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)第三十五条;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(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,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)第四条。
三、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 
无数量限制。许可方式:直接申请。 
四、行政许可条件 
(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十六条,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,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,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)
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2、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;
3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
4、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
5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
6、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。
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,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。
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。 
五、申请材料
1、隶属企业(单位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(原件1份)(可在申请书内填写);
4、隶属企业(单位)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(原件1份) ;
5、隶属企业(单位)法人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企业<单位>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6、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书(原件1份)(可在申请书内填写);
7、营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8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(原件各1份)。
六、申请表格 
填写《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。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,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。
七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 
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,经营场所在宝安区、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、龙岗工商分局办理。 
八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 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 
九、行政许可程序 
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核准(驳回)、发照、公告。 
十、行政许可时限 
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,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
(一)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(二)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(三)通过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五、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五、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自收到五、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申请人提交的五、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五、申请材料不一致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;将五、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,应当根据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(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)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。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六十日内,未收到五、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需要对五、申请材料核实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十一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
许可证件:《营业执照》。无期限限制。
十二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
领取《营业执照》后主体资格确立,可从事经营活动。
十三、行政许可收费
收费标准:设立登记费300元。
收费依据:《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》(1992年8月1日[1992]价费字414号)、《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[1997]1707号)。
十四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
此项许可须年检。依据: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二条。

地址:东莞市莞城香港街维港A3座15号,电话:0769-23198539
邮箱: 787664007@qq.com 东莞市金元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

在线客服
0769-23198539